本市違規停車拖吊相關問題: |
問、本市違規停車優先拖吊項目? 答: 以下列九項重大違規停車優先拖吊 1、 路口10公尺內 2、 併排停車 3、 公車站牌10公尺內 4、 消防栓5公尺內 5、 消防通道 6、 占用身心障礙停車格位 7、 人行道、騎樓 8、 卸貨停車格位 9、 未緊靠道路右側 |
問:執行違規停車拖吊原則? 答: 1. 以重要幹道為優先,次要道路次之,巷弄內除併排、民眾報案檢舉擋道、消防通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車輛優先拖吊外,其餘以舉發為主。 2. 假日以花市、玉市、夜市、百貨公司、大賣場、遊憩場所、車站等重要幹道優先執行拖吊。 3. 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違規停車情形,施予勸導,免予舉發;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
問:拖吊時間如何限制? 答: 1. 紅線:禁止臨時停車(紅線)及其他法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為7時至21時,必要時,得延長之。 2. 黃線:禁止停車處所(黃線)為7時至20時,有附牌依附牌標示。 3. 巷弄:併排停放、民眾檢舉妨礙道路通行、停放於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公告之學校家長接送區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應優先執行拖吊外,其餘以告發為主。巷弄違停如不符上揭情形者,轉請轄區分局派員舉發,不執行拖吊。 4. 深夜0-6時: (1)深夜時段(0-6時)違規停車,有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等4種情形,員警依法應予製單舉發外,其餘因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得施予勸導。 (2)員警執行勸導勤務時,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5. 其他: (1)家長接送區:本市各級學校規劃之「家長接送區」(含位於巷、弄道路者)違規停車,依本市交通主管機關現場設置之標誌牌面及標線標示管制停車範圍、時段,執行取締拖吊移置;牌面上註明「上課期間」係指本府教育局於各學年度公告學校行事簡曆之上課日,不含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但各校管制時段略有不同,詳細時間以現場家長接送區標誌牌面為準。 (2)夜市:夜市周邊及經常有代客違規停車之處所,必要時得延長至23時。(士林夜市) (3)本市忠孝東路4段:自復興南路至光復南路段違規停車取締拖吊時段,自7時至23時止。 (4)遊動廣告車輛:本市所有道路(含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拖吊時間自上午7時至夜間21時。 (5)消防通道:本市公告列管之消防通道,全日24小時拖吊。 (6)貨車裝卸專用區:本市路邊貨車裝卸專用區(停車格)其停放時間均依現地標線及標誌牌面規定。 (一)本市「貨車裝卸專用區」除地面標字、標線外,並已設置標誌牌註明「貨車裝卸專用區限停20分」、「貨車裝卸時間」、「裝卸貨時段外開放一般車輛停放」、「是否收費」等說明內容。請依現地標誌牌面內容規範時段停車。 (二)禁停黃線路段設置之「貨車裝卸專用區」,在規定開放貨車臨停裝卸貨以外時段仍須遵照禁停黃線管制規定,停車管理工程處所設置標誌牌面亦依其標示相關使用規定。 (8)限時停車格(位): (一)格位內地面上標有「限時停車位」文字及車位編號,格位旁設有標誌牌面說明「限停1小時、限時車位不適用身障停車優惠」供駕駛人遵循辨識,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交通管制設施,如車輛停車時間逾1小時,將由交通助理員開立停車逾時罰單舉發。 (二)依交通需求考量,部分停車格位於特定時段禁止停車。禁停標誌牌上註明禁止停車時段,除前述管制時段外,其餘時段開放停車。 (9)颱洪期間: (一)本大隊接獲通知關閉水門或開始執行移置資訊時,立即派遣拖吊車前往移置仍停放堤外之車輛。 (二)拖吊作業俟水門完全關閉後即停止作業(公布關閉水門至完全關閉時間需2小時以上)。 (三)車輛移置至各民間保管場放置,民眾領車時須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 (四)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另依違反公園自治條例規定舉發(處新臺幣1,200元)。 (10)身心障礙停車格: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需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 |
拖吊相關問題專區
違規停車拖吊專案一覽表:
項次 | 專案公告項目 | 路段 | 實施日期 | 拖吊時段 |
一 | 家長接送區 | 本市各級學校規劃之家長接送區(含位於巷、弄道路者),均已由本市交通主管機關配合設置禁止停車標誌及標線,並以現場附牌說明管制時段及範圍。 | 自94年4月4日起實施。 | 以現場附牌說明管制時段及範圍執行。 |
二 | 士林夜市周邊道路 | 東至中山北路、西至承德路、南至劍潭路、北至中正路(涵蓋文林路、基河路、大南路、大東路、小北街、大北街、大北路、大西路) | 93年2月2日規劃執行方案同年2月4日發布新聞開始實施。 | 自上午7時至夜間23時 |
三 | 忠孝東路4段(百貨商圈) | 忠孝東路4段(復興南路至光復南路段) | 自96年4月1日期實施。 | 自上午7時至夜間23時 |
四 | 遊動廣告車輛 | 本市所有道路(含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 | 自94年8月1日起實施。 | 自上午7時至夜間21時 |
五 | 消防通道 | 本市公告列管之消防通道 | 自92年10月4日起實施。 | 全日24小時 |
六 | 貨車裝卸專用區 | 本市路邊貨車裝卸專用區(停車格)其停放時間均依現地標線及標誌牌面規定。 (一)本市「貨車裝卸專用區」除地面標字、標線外,並已設置標誌牌註明「貨車裝卸專用區限停20分」、「貨車裝卸時間」、「裝卸貨時段外開放一般車輛停放」、「是否收費」等說明內容。請依現地標誌牌面內容規範時段停車。 (二)禁停黃線路段設置之「貨車裝卸專用區」,在規定開放貨車臨停裝卸貨以外時段仍須遵照禁停黃線管制規定,停車管理工程處所設置標誌牌面亦依其標示相關使用規定。 | | 以現場附牌說明管制時段及範圍執行。 |
七 | 限時停車格(位) | (一)格位內地面上標有「限時停車位」文字及車位編號,格位旁設有標誌牌面說明「限停1小時、限時車位不適用身障停車優惠」供駕駛人遵循辨識,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交通管制設施,如車輛停車時間逾1小時,將由交通助理員開立停車逾時罰單舉發。 (二)依交通需求考量,部分停車格位於特定時段禁止停車。禁停標誌牌上註明禁止停車時段,除前述管制時段外,其餘時段開放停車。 | | 以現場附牌說明管制時段及範圍執行。 |
八 | 身心障礙停車格 | 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需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