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臨場如何處理? 無人傷亡交通事故: 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應先將肇事汽車之四個車角或機(慢)車兩個輪胎半圓與把手地方之倒地位置以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再報警處理。 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二、如何報案? 凡在本市市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 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當事人親自報案,凡符合刑法自首要件者,可依法減刑。 三、現場處理完畢後應注意辦理那些事項? (一)民事賠償: 1.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交通事故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 請審理 (民事賠償依規定警察不得主動干涉) 。 2.民事賠償屬告訴乃論案件『不告不理』,現場處理警察機關,不會主動通知辦理,當事人應自行依法辦理。 (二)初步分析研判: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當事人如欲了解研判結果,請於事故發生7日後於民眾線上申請網頁提出申請。 (三)刑事傷害告訴: 有人受傷交通事故,當事人無法自行和解,欲提出傷害告訴時,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管轄地方法院提出告訴。 涉外事故:當事人係外籍人士請逕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服務站洽辦。 軍車事故:當事人係軍人請向當地憲兵機關洽辦。 (四)肇事逃逸案件: 1.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110」報案,並在現場等候處理 2.肇事逃逸者無法當場追查或案情輕微,轄區分局將先以掛號通知肇事車主,轉知肇事人於約定時間接受調查。並另以掛號通知報案人同時到案說明,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連絡電 話號碼,並靜候掛號通知。 3.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留現場,妥善處理或報警處理,切勿自認沒事逕行離開,以免事後遭對方檢舉肇事逃逸致嚴重影響個人權益。 4.交通事故現場肇事雙方無法自行和解時,請立即報警處理,切勿置之不理駛離現場。 5.肇事現場當場對方有施暴傾向,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報案,以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四、應如何辦理申訴與申請鑑定? (一)如何申訴: 對於交通大隊肇事違規罰單內所舉發違規事實有異議時,請向違規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處所提出申訴。 (二)如何申請鑑定: 對於交通大隊初步分析研判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時起6個月內逕向: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申請鑑定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 7~8 樓 電話: (02)2365-8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