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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填製內容有疑義,應如何陳述(申訴)?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1.辦理方式為:

 ‧親至應到案處所。

 ‧網路:(1) 市民服務大平臺。

               (2) 陳情系統。

2.具備文件為:

 ‧舉發通知單影本或掃描檔。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