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1.辦理方式為:
‧親至應到案處所。
‧網路:(1) 市民服務大平臺。
(2) 陳情系統。
2.具備文件為:
‧舉發通知單影本或掃描檔。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車號、單號、聯絡電話及地址)。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