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警政署函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按其意旨車輛停放在劃設有禁止停車線之路段時,其違規事實即已存在,其車身占用禁止停車標線多少長度,應無執法爭議,員警仍將依法開單拖吊移置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