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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執法原則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暨同條例第55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另依交通部109年11月13日交路字第1095014465號函釋,對於接送未滿七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相關認定如下:1、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2、不得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在禁止停車(黃) 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3、如果在禁止臨時停車(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理;爰如民眾因臨時停車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上、下車,其過程中因駕駛人協助其兒(幼)童,拆缷(解除)幼童用座椅之束縛(定位),亦或穿著衣裝、整理學習文具用品等行為,得不受三分鐘之限制,惟前述接送過程期間並不包含等待時間,車輛駕駛人仍需保持立即行駛狀態外,且停放之處所仍有其範圍與限制,倘遵依前揭規定辦理,則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