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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標線型人行道?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3規定「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車輛不得進入。」標線型人行道與一般實體人行道無異。
二、另駕車違規行駛人行道者,違反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以下同)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違規臨時停車者,違反同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駕駛人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違規停車者,違反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