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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取締酒後駕車,經移置之汽車當事人如何辦理領回?

1.    車主領車時應攜帶下列證(文)件之正本:

(1)    身分證(需出示正本)。

(2)    車輛行照。

(3)    繳納罰款收據(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院者-免付):其分期繳納案件,應全部繳完始可領車,惟初犯者於繳納第一期款項後即可領回。

(4)    應繳納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5)    繳回「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第一聯(收執聯)。

2.    車主若委託他人代領時,代理人除應攜帶上列證(文)件外,應並附下列證(文)件:

(1)    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回授權委託書1份(車主應親自簽名及蓋指印、私章)。

(2)    車主身分證(需出示正本)。

(3)    受委託人(即領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4)    車主如為公司、行、商號,應附該行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委託書應加蓋公司大、小章。

3.    如因酒駕被逕行移置保管之車輛為租賃業者之車輛,則依108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條之2第3項規定:「依第三十五條規定被逕行移置保管之車輛屬租賃車業者之車輛,得由車輛所有人檢具租賃契約書、違規駕駛人姓名、住址並具結後,據以取回被移置保管車輛。」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