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交通違規案件經陳述(申訴)後,如仍不服處罰機關回復之裁決結果,後續如何處理?

當事人如不服回復之裁決結果時,當得提起行政訴訟,惟先洽處罰機關開立裁決書,並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連同裁決書及其他足資佐證資料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可資救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