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乘客遺失物協尋


■乘客遺失物協尋

一、申請證件:無。


二、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三、承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綜合組。


四、受理方式:電話方式受理 (2311-6409) 或服務人員直接受理。


五、申請方式:電話申請或親自到場(可委託他人辦理)。


六、注意事項:
辦理流程:
1.受理乘客乘坐計程車遺失財物之電話或親自報案。
2.填寫受理報案紀錄表。
3.以乘客提供之線索查詢駕駛人姓名、車號或車行名稱。
4.連絡駕駛人或車行協尋失物。
5.如有尋獲則代連絡歸還手續並具領結案,未尋獲將查處情形回復當事人。  

如仍有疑問,請撥電話2311-6409,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