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遺失物協尋
一、申請證件:無。
二、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三、承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綜合組。
四、受理方式:電話方式受理 (2311-6409) 或服務人員直接受理。
五、申請方式:電話申請或親自到場(可委託他人辦理)。
六、注意事項: 辦理流程: 1.受理乘客乘坐計程車遺失財物之電話或親自報案。 2.填寫受理報案紀錄表。 3.以乘客提供之線索查詢駕駛人姓名、車號或車行名稱。 4.連絡駕駛人或車行協尋失物。 5.如有尋獲則代連絡歸還手續並具領結案,未尋獲將查處情形回復當事人。 如仍有疑問,請撥電話2311-6409,由專人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