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職業駕駛人申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切結書乙份。 (三)身分證正本。 (四)職業駕駛執照。 (五)最近3個月內所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正面半身白色背景二吋相片2張。。 二、處理期限: 隨到隨辦(並通知測驗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中午不休息) 三、承辦單位: 交通警察大隊綜合組。 四、受理方式: 櫃台直接受理。 五、申請方式: (一)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申請。(代報名人須攜帶申請人印鑑) (二)執業登記前測驗,包括執業相關法令及執業地之地理環境等二科。 (題庫下載:內政部警政署計程車駕駛人資訊服務網[連結]) (三)測驗及格後,始得參加講習。(每科測驗成績各應七十分以上為及格) 六、注意事項: (一)處理期限不含等待測驗及講習、不及格重考、因曾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之罪判決情形不明,向法院聲請結案證明之退補期間。 (二)申請人講習完畢經測驗合格,六個月內憑合格及執業事實證明文件,至本局交通大隊領取執業登記證。 (三)執業登記證屆期未換發者,失其效力,並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考試),始得執業。 七、相關法規: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條、第37條。 (二)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三)本局辦理汽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前分區測驗講習計畫。 如仍有疑問,上班時間請撥電話23752100,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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