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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年度查驗(異動)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年度查驗(異動)

一、計程車駕駛人辦理年度查驗(異動)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事實證明文件。
(四)執業登記證及副證。

 


 

二、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三、承辦單位:交通警察大隊綜合組。

 


 

四、受理方式:服務台直接受理。

 


 

五、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登記事項異動可委託辦理,委託辦理時需檢附委託書)。

 


 

六、注意事項:
辦理流程:
(一)依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領有登記證之駕駛人自領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翌年起(距年度查驗期間,即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未滿半年者,當年免再辦理年度查驗),應於每年出生月份之前後1個月內檢附上述證明文件及執業登記證送原發證警察機關查驗。
(二)如受僱車行有異動時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於15日內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辦理異動登記(可委託辦理)。
(三)個人車行及合作社社員申辦時請攜帶行車執照正本辦理。
(四)計程車駕駛人應按期辦理「年度查驗」及「異動申報」,屆期未辦理者,依法處以罰鍰或廢止執業登記。
(五)職業駕駛執照已吊銷、註銷、換領普通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由原發證之警察局逕行廢止執業登記。

如仍有疑問,上班時間請撥電話23752100,由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