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
【一、定義】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及內政部警政署99年8月3日警署交字第0990119311號函釋,事故一方為「車輛」或「動力機械」、發生在「道路」範圍、有「行駛行為」、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或致財物損壞結果,且係出於「過失之行為」者,屬道路交通事故。
刑事責任係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有人員受傷或死亡,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致重傷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及第276條過失致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等。
【二、故意肇事】
倘若駕駛人故意肇事可能涉及刑事詐欺、故意傷害及殺人等罪嫌。依據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例如某人欲除去其仇敵,待其在路邊散步之際,故意駕車將其撞擊致死(傷),涉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第277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使人錯誤交付財物者,涉犯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三、追訴期限】
區分「非告訴乃論」及「告訴乃論」罪等2類如下:
(一)非告訴乃論罪:屬檢察機關依職權起訴偵辦案件;警方現場處理完畢後,不待當事人提起告訴,依法偵辦並移送管轄地檢署,如刑法第276條。
(二)告訴乃論罪(不告不理):告訴人須主動向警察或司法機關提起告訴,始進入司法程序(如刑法第277條)。可由下列等人提起告訴:
(1) 被害人本人。
(2)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3) 被害人之配偶。
(4) 被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期限自事故發生或知悉犯罪行為(人)之日起6個月內,逕向發生地管轄警察分局偵查隊、檢察署或法院提起;期間如雙方和解欲撤回告訴者,得於第一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訴狀或言詞向法院表明撤回其告訴,惟撤回告訴後就同一事件不得再行告訴(即一事不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