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
【一、定義】
指民眾發生交通事故通報警方到場受(處)理並審核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後,經警方審認該起交通事故之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之行為時,依所違反之各條款規定製單舉發,其處罰內容包含罰鍰、記點、講習、吊照…等。
【二、救濟方式】
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罰單):
民眾收到警察機關開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可先向原舉發單位提出申訴,或直接依道交條例第87條前段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辦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俗稱初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係警察機關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依據現場跡證、當事人談話紀錄、交通管制設(措)施與現行法令規定,兼顧各造當事人權益審慎、公正為之,惟仍以「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結果或法院之判決為最終之確定」。當事人若持有異議,按公路法第67條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6個月內,逕向各(縣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申請鑑定。如案件因當事人告訴提起進入司法程序,則需向承辦司法機關提出請求後,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發生地在臺北市者,請逕向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申辦,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電話:02-23658270)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申請行車事故鑑定」https://www.judge.gov.taipei/cp.aspx?n=9AF2F96B5636CC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