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 【一、定義】 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依規定應接受罰鍰、 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罰的責任。 【二、種類】 (一)吊銷駕駛執照: (二)吊扣駕駛執照: (三)吊扣汽車牌照: (四)罰鍰: (五)記點: (六)講習: 【三、處理】 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肇事當事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6條之規定,處理人員當場即依規定扣留肇事駕駛人相關證照,並發給代保管物件臨時收據。當事人如有違規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之情事,應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之。肇事駕駛人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應分別處理。例如肇事致人於死並逃逸,則刑事責任部分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查署偵辦,行政責任則逕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處罰條例規定吊銷其駕駛執照,不必等刑事責任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吊銷其駕駛執照。肇事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裁罰之條件,得提出申訴,倘仍不服,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例如因酒醉或患病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致人死亡者;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不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逃逸等,依處罰條例規定應吊銷其駕駛執照。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依處罰條例規定應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6個月。
例如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3個月內共達3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1個月。
汽車駕駛人肇事如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應依法科處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點,另汽車駕駛人肇事,如有違反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例如超速行駛肇事,除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百元以下罰鍰外,並記交通違規1點。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規應記點時,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車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照處分或記點者,應施以定期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