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制工程處回復:
有關瑞安街與瑞安街61巷口東側增設 行穿線一事,查本處已依據本府交通局鄰里交通改善計畫錄案辦理,業已依序派工。至有關瑞安街與瑞安街142巷口 增設行穿線一事,查案址路口西側設有停車格,倘於路口處增設行穿線,需配合取消停車格,惟考量該處尚有停車 需求,路口周邊亦無適當空間設置,爰經評估仍宜維持現狀,另查該巷口下游處已佈設有平面行人穿越道線,距離約100公尺,步行時間約1-2分鐘,故仍請用路人利用鄰近路口行穿線並依號誌規定穿越。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略以):「...。3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 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與同 規則第134條略以「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 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爰仍請用路人依現場標誌標線標字及相關規定行止。